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群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群喬
訴訟代理人 呂明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榕梃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