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告 佳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芬
原 告 弘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豐團膳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2,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