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1號
原 告 中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政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澄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580元,扣除已繳納之2萬800元,尚應補繳2萬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