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儀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昕曜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沛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買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9月13日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