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蕙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9萬5,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