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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蕙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