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09號
原 告 煜勝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利勤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惠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起訴程式
有下列應補正事項,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起20日內補正,如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所列被告楊忠義已於民國100年9月23日死
亡,且據原告陳報楊忠義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為無人承認之繼承,依法應由其遺產管理人管理本件共有物,並為本件當事人。惟原告自111年7月11日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迄未補正楊忠義之遺產管理人,難認原告之訴合於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二、上開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尚非不能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楊忠義之遺產管理人(含姓名、住址、法院裁定影本)。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民事起訴狀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