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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磊旺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淑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高紙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捌萬參仟壹佰伍拾柒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午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參佰伍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111年度訴字第15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3,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