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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63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蓮天翔
被      告  揚揚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秋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揚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揚揚公司)於民國109年1月10日、109年8月11日,邀同被告楊秋貴擔任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2筆合計200萬元,並簽立貸款總約定書暨借款契約書。詎被告揚揚公司就上開2筆借款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本金合計115萬7,899元及其利息及違約金,依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未繳款不爭執,但原告之前已經聲請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其提起本件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存放款利率查詢表、授信交易明細、貸款總約定書暨借款暨契約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3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4至55頁),故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乃屬有據。
四、被告雖辯稱:原告之前已經聲請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其提起本件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云云。然查,從被告所提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債權憑證(見本院卷第63至71頁),僅得知悉原告就本件借款曾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持該支付命令聲請對被告強制執行,嗣因未獲清償,而取得債權憑證等事實;惟支付命令既無確定判決之效力,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難謂有經前案判決效力所及之情形,故被告此部分抗辯,並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附表: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日期: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22,897
自110年9月15日起至111年4月20日止
3.16%
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111年4月15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自111年4月16日起至111年4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自111年4月21日起至111年7月20日止
3.87%
自111年4月21日起至111年7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自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4.02%
自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461,581
自110年8月15日起至111年4月20日止
3.61%
自110年9月16日起至111年3月15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自111年3月16日起至111年4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自111年4月21日起至111年7月20日止
3.87%
自111年4月21日起至111年7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自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4.02%
自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67,342
自110年8月13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2.88%
自110年9月14日起至111年3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自111年3月14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3.13%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606,079
自110年8月13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2.88%
自110年9月14日起至111年3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自111年3月14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自111年3月2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3.13%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25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