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646號
上 訴 人 郭誌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