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1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詹小萍
被 告 愛貝德文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立德
被 告 廖珮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