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中壢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李日強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黃柏叡間因111年度訴
字第2378號排除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12萬3632元【計算式:系爭371地號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600元*無權占用面積計82.62平方公尺=112萬3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