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瑞新化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游象和
上 訴 人 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翠
上 訴 人 侯旭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各自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7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2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6萬1,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