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60號
上 訴 人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紹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3,4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