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53號
原 告 馬克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彩霜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被 告 京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苗宗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欄關於「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2年5月26日111年度訴字第265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