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1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官寧郁律師
鄭育霜律師
被 告 伯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怡
訴訟代理人 陳錫洲
蔡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同月21日前以書狀陳報原告於111年1月13日派員前往被告公司檢查之原因?例行檢查或接獲檢舉?檢查依據或檢舉證據何在?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