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86號
原 告 威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岳誠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被 告 偉祥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昆樹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陳展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