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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原      告  啟航國際喪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品淞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複  代理人  孫穎妍律師
被      告  邱素蓮 
訴訟代理人  陳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陳明兩造因另案已成立調解,願撤回本件訴訟,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