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原 告 啟航國際喪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品淞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複 代理人 孫穎妍律師
被 告 邱素蓮
訴訟代理人 陳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陳明兩造因另案已成立調解,願撤回本件訴訟,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