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      告  樺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卿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玟旬律師
複代理人    陳禹齊律師
被      告  祺炘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顏均頴  



被      告  游斯宗  
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律師
被      告  新益丞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范國霖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