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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陳佳鎮  
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惠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陳致睿律師
            王仁貴律師
            陳守煌律師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10時00分於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