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陳佳鎮
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惠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陳致睿律師
王仁貴律師
陳守煌律師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10時00分於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