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5號
原 告 晟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榮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 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隆順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皇霖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吳佩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92萬4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3頁)。原告之聲明嗣迭經變更,終則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55萬5,331元,及其中5,492萬455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其中563萬4,876元自111年11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四第419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55萬5,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54萬4,92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9萬5,384元,尚應補繳4萬9,544元(計算式:54萬4,928元-49萬5,384元=4萬9,544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請求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秦偉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