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原      告  興寶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孟儒律師
被      告  冠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鎮 
被      告  顏豐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陳世英律師
被      告  耀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瑄 
被      告  顏嫻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徐金順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倍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六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主文欄第七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紘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