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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原      告  鴻豪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龍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吳佳真律師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等事件,於民國111 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捌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參仟參佰壹拾捌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50,035 元,及自民國111 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於111 年7 月28日具狀變更請求金額為6,849,955 元,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乃係紙容器製品之加工製造業者,被告係於101 年間起開始向原告採購紙箱、包裝、容器材料等商品之廠商,兩造長期以來所約定之貨款給付方式,是採「以訂單月結至24日止」、「月結90天內付款」之方式給付,原告均依約交貨,惟被告自109 年間起開始有拖欠貨款之情形,多次藉詞以資金調度困難為由延宕付款,經原告要求被告開立本票或是簽立還款計畫協議書予原告,被告卻一再迴避為之,毫無還款誠意,原告遂於110 年12月8 日起停止供貨予被告,然被告迄未依兩造間買賣關係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貨款,且經原告屢次向被告請求返還,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法第367 條規定及兩造間之買賣契約約定,擇一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貨款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49,955元,及自111年5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曾於110年12月8日匯款10萬元予原告,供給付貨款之用,故原告請求貨款逾6,749,955元部分為無理由等語置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訂購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存證信函及回執、對帳單、送貨單為證,本院綜合上開各項事證,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並提出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見被告111年9月29日民事答辯狀附件),然觀諸上開匯款申請書影本,既未能知悉匯款原由、亦無從得知係為支付何筆貨款,被告亦未陳明上情,是其前開辯詞,尚難認有據。
五、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1項、第233 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積欠6,849,955元之貨款未為給付,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849,955元之貨款,當屬有據。又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被告關於買賣價金給付有確定期限即如附表約定付款日期欄所示,被告自期限屆滿時起即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就上開積欠之貨款,僅請求自111年5 月30日起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67 條規定及兩造間之買賣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6,849,955元,及自111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銷貨日期
銷貨金額
約定付款日期
未付款金額
1
109年6月(109年5月25日至109年6月24日)
633,223
109年10月24日
633,223
2
109年8月(109年7月25日至109年8月24日)

428,723
109年12月24日
428,723
3
109年9月(109年8月25日至109年9月24日)
383,618
110年1月24日
383,618
4
109年10月(109年9月25日至109年10月24日)
600,130
110年2月24日
600,130
5
109年11月(109年10月25日至109年11月24日)
831,521
110年3月24日
831,521
6
109年12月(109年11月25日至109年12月24日)
792,963
110年4月24日
792,963
7
110年7月(110年6月25日至110年7月24日)
254,290
110年11月24日
254,290
8
110年8月(110年7月25日至110年8月24日)
761,830
110年12月24日
761,830
9
110年9月(110年8月25日至110年9月24日)
695,686
111年1月24日
695,686
10
110年10月(110年9月25日至110年10月24日)
697,667
111年2月24日
697,667
11
110年11月(110年10月25日至110年11月24日)
559,970
111年3月24日
559,970
12
110年12月(110年11月25日至110年12月24日)
210,334
111年4月24日
210,334
合                                     計
6,849,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