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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                      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胡  愷
被      告  英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瑞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