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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5號
原      告  博宇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雯雯 
訴訟代理人  何政謙律師
被      告  新烜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薏婷 
訴訟代理人  林敬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9月22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