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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結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如附表一「被告欄」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被告黃淑芬國外地址送達回證未回,有合法送達疑慮),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附表一:當事人年籍資料表(被告部分)
編號
稱謂
姓名
住所地址
1
被告
黃宏章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耀模
住同上
2
被告
黃淑芬

住○○市○○區○○○路0號
居1049, 2nd Ave #4  NYNY 10022
3
被告
黃耀嵩
原籍設臺北市○○區○○○路0號
4
被告
黃澄芬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
5
被告
黃瑜芬
住○○市○○區○○路000號12樓之9
6
被告
黃甦
住○○市○○區○○路000號
7
被告
黃琮翔
住○○市○○區○○○街00號4樓
8
被告
黃兆永
住○○市○○區○○○道000巷0號2樓
9
被告
黃兆右
住○○市○鎮區○○街00巷00號
10
被告
黃自立
住○○市○○區○○○路000巷0號
11
被告
黃俞鈞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
12
被告
黃翔麟
住同上
13
被告
黃勢霖
住○○市○○區○○○街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
14
訴訟代理人
黃琮翔
住○○市○○區○○○街00號4樓
15
被告
包建萍
住○○市○○區○○街000巷0號6樓
16
被告
黃宇成
住○○市○鎮區○○路0段00巷0號
17
被告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18
被告
金滿億建設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0巷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楊雅淇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0巷00號1樓
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