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結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黃徐鑾玉(即黃宏章之承受訴訟人)
黃耀模(即黃宏章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珍(即黃宏章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妃(即黃宏章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宏章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徐鑾玉、黃耀模、黃淑珍、黃淑妃為被告黃宏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宏章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4月14日死亡,黃徐鑾玉、黃耀模、黃淑珍、黃淑妃為其全體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可參,爰依職權裁定命黃徐鑾玉、黃耀模、黃淑珍、黃淑妃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