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原 告 亞特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星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倉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
黃正欣律師
賴育佑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林冠酉律師
被 告 張乃千
鄭婉妤
上 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夏家偉律師
被 告 杞怡穎
上 二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