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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原      告  昶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智慧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因有必要,依前揭規定,再行辯論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