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原 告 昶鑫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智慧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因有必要,依前揭規定,再行辯論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