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原 告 許瑞儀
廖芃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楊文瑞律師
被 告 天合光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莉
訴訟代理人 楊榮曦
被 告 陳澤閎
蘇浚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