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漢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國樑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4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7,006元(1387.3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600元=3,607,0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