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0號
原 告 黃永峰
訴訟代理人 李惠暄 律師
被 告 莊文通
莊昭賢
百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張素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