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原      告  雙和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發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代理人    王兆華律師
被      告  吉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騰照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8,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具狀及112年7月25日當庭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00萬元,及其中4000萬元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3500萬元自民事擴張聲明暨準備四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64,000元外,尚應繳納30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