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原 告 恩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國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複代理人 詹傑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慶福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被告編號5鍾慶文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全部繼承人(即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製作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