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帥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帥合企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南崁分行
110年6月20日
49,749元
SCAA0000000
承陽鋼鐵有限公司
2
帥合企業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南崁分行
110年7月8日
515,076元
SCAA0000000
承陽鋼鐵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