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王國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45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4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催字第245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仲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