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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力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梅 
訴訟代理人  康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