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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協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卷宗、110年12月16日之公告裁定1 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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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號



(新台幣)


001
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劉玉枝
第一銀行桃園分行
110年10月20日
21萬8222元
CP0000000
協益興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