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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敦裕鼎(即敦增鎖之繼承人)

            敦裕茂(即敦增鎖之繼承人)

兼前二人
共    同
代 理 人    蔡敦裕玫(即敦增鎖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 年1 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120 號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1 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
股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120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 數
股  數
備 考
01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1
1000

02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1
1000

03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1
1000

04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1
1000

05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D○○○○○○○○

1
1000

06
富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

1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