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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全球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純瑩 
訴訟代理人  林清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21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催字第212 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 年9 月14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支票附表:                                      110 年度催字第212 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全球醫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朱純瑩
中國信託銀行南崁分行
110年8月12日
50萬元
CV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