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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博士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訴訟代理人  呂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件所載之支票無效。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逸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3 月21日刊登於法院網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件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件所載支票,經本院111年度催字第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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