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秉延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旺
訴訟代理人 施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