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潘正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11年度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