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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董香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加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4月13日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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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


1
優巨家具有限公司張麗娟
渣打商業銀行埔心分行
111年3月20日
24,000元
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