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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廣霖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珩 
訴訟代理人  張正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11年9月11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9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001
宇邦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111年4月30日
16,743元
AQ0000000
廣霖鋼鐵有限公司
002
育伸企業有限公司 謝明桂
聯邦銀行大竹分行
111年6月3日
183,940元
UA0000000
廣霖鋼鐵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