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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東展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政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11年度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5月27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
    所示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1年5月27日
    予以公告在案,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
    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文琦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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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新台幣)


001
順寶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鄧貴香
台灣企銀內壢分行
111年4月30日
20,895元
ZI0000000
東展輪胎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