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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彭新燕 
代  理  人  彭詠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催字第103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5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3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83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新台幣)

001
芑元有限公司謝恩然
第一銀行內壢分行
111年1月1日
27,000元
NA0000000
彭新燕
002
芑元有限公司謝恩然
第一銀行內壢分行
111年2月1日
27,000元
NA0000000
彭新燕
003
芑元有限公司謝恩然
第一銀行內壢分行
111年3月1日
27,000元
NA0000000
彭新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