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彭鴛鴦
彭國慶
彭國順
彭碧珠
兼上開四人
共同代理人 彭嬌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彭錦波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彭錦波已於民國99年7月16日死亡,聲請人為彭錦波之繼承人,自得繼承該等股票之權利,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