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捷聯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叔棠
代 理 人 彭智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1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公告於司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無誤,足堪認定為真實。而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112年2月6日言詞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