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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張鈺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97號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9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2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力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南桃園分行
110年7月15日
15,907元
EH0○○0○○○
張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菁菁